日前,某腐竹厂因生产废水未经设施处理直接排放,被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处罚。
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检查人员发现,该厂生产废水流入车间地面收集渠后,未经设施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外的土沟,最终流入邱阳河。
经取样监测,报告显示废水流经的土沟CODcr及总磷超标。
闽侯生态环境局对该厂可能造成污染物违法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厂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4200元,同时将该厂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肖丹 陈慧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