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近日印发《关于促进酒店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促进福州酒店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明确,对新增获评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于通过提升改造,由四星级升级为五星级且已享受四星级奖励的,给予50万元奖励;未享受四星级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鼓励品牌连锁(管理)企业做大做强品牌,对新增限额以上酒店,属品牌连锁(管理)企业,其所属酒店达3家(含)以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报送数据”等经营模式,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酒店业企业拓展线上销售,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平台),当年度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网络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经相应的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3年评定性复评合格、未被“撤星”,分别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30万元、20万元。
至2024年底,通过引进、新建或提升改造,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四星级(含)以上饭店或国际品牌酒店;对引进国际品牌酒店客房数达到300间(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招引的国际品牌酒店50万元奖励。
在用地性质保持不变、符合结构安全、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存量(含所有已经出让的建成或未建成项目)空闲商业、商务办公建筑可以改作酒店使用,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此外,对入选“米其林”“黑珍珠”“金梧桐”等推荐榜单的福州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酒店业与文化、体育、购物、餐饮、景区等业态的融合发展,推动“酒店+门票”“酒店+演艺”“酒店+美食”“酒店+购物”“酒店+体育”等联动销售。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记者 马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