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建筑施工单位在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采取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110千伏鼓星线电缆上方用挖机开挖路面,对该线电缆造成机械破坏引起故障跳闸,造成国网福州供电公司电力设施损失16.15万元。
市工信局电力执法办经调查取证,认定该施工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二)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