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是第十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文明交通 携手共创”。鼓楼区检察院当天发布3起交通违法案例。
案例一:
骑车看手机 撞伤人获刑
一天早上,快递员陈某骑着电动车来到鼓楼区某小区送快递。由于边骑车边查看手机快递单,陈某与正在跑步的郑某发生碰撞,并致郑某摔倒。陈某扶起郑某,随后离开现场。郑某回家后觉得身体不适,家人立即报警并送医。经医生检查,郑某被撞后倒地造成脑出血,经鉴定属于重伤二级。
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缓刑。
检察官提醒:电动车虽然不属于机动车,但具有一定的车速,且在居民区或非机动车道穿行,若骑行者分心看手机等,容易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负刑事责任。因此,市民骑电动车时一定要谨慎驾驶,切勿分心。
案例二:
醉驾撞车负全责
9月的一天凌晨,男子毛某先后在市区某大排档和某KTV喝酒结束后开车回家,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毛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191.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交警认定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毛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饮酒驾车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市民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如果需要饮酒,应该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如打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寻找代驾服务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案例三:
车让男友开 两人同获刑
3月的一天,女子林某某驾车载着男朋友郑某某出行。其间,郑某某要求驾驶车辆。林某某明知郑某某饮酒且没有驾驶证,仍与郑某某交换座位,并指导郑某某驾车。不料,车辆失控冲入鼓楼区某路面停车场,造成多部车辆、停车场设施及建筑物外墙面受损。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18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明知郑某某饮酒,仍提供车辆,放任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两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理。
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郑某某和林某某分别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醉驾的主体通常是机动车实际驾驶人,若是直接控制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样负有刑事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他人饮酒,指示、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威胁、刺激他人饮酒,且饮酒后未给他人找代驾的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记者 张铁国 通讯员 许斯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