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闽清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并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据了解,2017年8月间,谢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江某借款50000元,江某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谢某向江某出具借条,借条的借款人一栏上签有谢某及其妻子朱某的名字。之后谢某未按约定还款,江某便将谢某及其妻子朱某诉至法院。
开庭当日,谢某出庭应诉,而朱某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出庭应诉。庭审中,谢某称借条系其个人签字,借款与妻子朱某无关,由其个人偿还,其妻子的签名系自己伪造。而江某认为借条上有谢某、朱某签字,应共同偿还。最终,因谢某、朱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系一人签字,法院判决谢某、朱某共同还款。
一审判决后,朱某提起上诉。二审中,朱某申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江某提交情况说明,不主张借条系朱某签字。最终,福州中院认定本案不属于谢某、朱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改判谢某一人还款。同时指出,朱某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一审诉讼,二审中又申请笔迹鉴定,谢某、朱某的行为均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对谢某、朱某分别罚款500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