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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未携带法定证书 船长被罚5280元
福州日报
2025-03-25 10:55

日前,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连江东沙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渔船正在海上航行。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随即登临检查,发现船上共有10名人员,船长现场无法提供该船的相关船舶证书,只提供了其中5人的渔业船员证书。

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确认该船船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随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记2分,并处罚款人民币528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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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房坚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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