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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拒绝监督抽测最高罚款20万元
福州晚报
2026-09-06 10:25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近日审议通过,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聚焦《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存在的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条款,重点围绕监管主体表述、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统一监管主体规范表述。将《管理办法》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完善机动车源头管控规定。一是优化机动车保有量管控条款,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修改为“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二是统一产销环节禁止性规定,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修改为“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加大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将违法行为修改为“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或者在接受监督抽测时弄虚作假、拒不提供必要资料的”,罚款由“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提升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并增设直接责任人员“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治安处罚规定,大幅提升违法成本。

完善检验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检测的法律责任。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排气检测的问题,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删除超标排放车辆的公示惩戒措施。删除《管理办法》中对逾期未复检、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排放车辆的媒体公示惩戒条款,杜绝执法依据瑕疵。(记者 马丽清)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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