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日报》报道,7月13日,中共福建省委九届十四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给予黄晓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2014年9月17日,福建省纪委监察厅发布消息称,福建省龙岩市委原书记黄晓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5月15日,福建省纪委消息称:日前,经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纪委对第九届省委委员、龙岩市委原书记黄晓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黄晓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
黄晓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委研究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黄晓炎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下一次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决定给予黄晓炎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其他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黄晓炎虽然是由省级纪委查办的违纪违法厅官,但在上述“双开”通报中还特意提及了“经省委研究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这一流程。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40条明确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由于黄晓炎拥有省级党委会委员身份,因此“先由中央‘双开’,再由省级党委追认”的做法不排除与《党章》对省级党委会委员“在特殊情况下”被开除党籍的相关规定有关。
公开资料显示,黄晓炎(1960.9)是福建土生土长的干部,籍贯为福建南安,曾任共青团福建省泉州市委书记、共青团福建省委书记,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龙岩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并于2011年入选中共福建省第九届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