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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抢劫后强奸女主人 竟称女主人是自愿
2015-08-07 10:43
晋江新闻网

入室抢劫后对女主人起了色心,男子蔡某又对其实施奸淫。在庭审过程中,蔡某却坚称,女主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只承认自己抢劫,否认强奸女主人。近日,蔡某最终因抢劫、强奸数罪并罚,被晋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蔡某,27岁,漳州人。去年2月份的一天,蔡某身上没钱,想到了抢劫路人生财。当日午夜时分,他一路尾随年轻女子小娟(化名),小娟并未察觉,两人先后来到晋江市区某公寓楼内。小娟径直上了六楼,蔡某跟上,并迅速进入房间内,将门反锁。此时,小娟才惊觉“引狼入室”,但为时已晚。蔡某掏出一把刀,捂住小娟的嘴巴,把她捆绑起来。小娟拼命挣扎反抗。两人拉扯中,小娟右手手掌被刀划伤,血流不止。

在房间内,蔡某抢走小娟的苹果手机、1192元人民币及银行卡等。利用抢来的手机,蔡某编了借款短信,群发给小娟的6名亲友,称借5000元钱急用,叫对方先别问为什么,过几天再解释,还附上了银行卡号。但正值午夜,小娟的亲友并未看见短信,没人汇钱到账户上。失望之余,蔡某竟看上了颇有几分姿色的小娟,此时,小娟仍被束缚捆绑,毫无反抗的能力和机会,蔡某强奸了小娟,得逞后离开。

案发后,小娟报了警。一周后,蔡某主动投案,供述抢劫经过并归还赃物。在庭审过程中,蔡某辩称,两人发生关系时,小娟并未反抗,是自愿和他发生性关系。晋江市检察院公诉人员认为,根据现场出示物证,小娟的生殖器及腹部均发现蔡某精斑,结合小娟遭强奸时被捆绑身体等事实依据,足以表明小娟是在人身自由受到牵制及蔡某最初实施抢劫暴力、胁迫手段持续影响下,被迫任由蔡某蹂躏的。蔡某的辩解显然是事实、法律认识上的错误。

近日,该案由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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