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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买“涉水险” 8万维修费差点打水漂
2015-09-12 16:33
晋江经济报

奔驰豪车在一次行驶途中涉水,维修费用达8万多元,女车主阿玲(化名)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对方都以约定好免责条款、车主未购买“涉水行驶损失险”等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阿玲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晋江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阿玲维修费用4万多元。

晋江人阿玲购买了一部奔驰高档轿车,并通过第三方购买了保险,其中含交强险和车损险等。2014年6月16日,阿玲的家人丁先生驾驶该车由泉州华侨大学开往浔美工业区,在经过一处积水路面时,车辆不慎涉水,导致发动机受损,当场已无法继续驾驶。丁先生拨打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工作人员赶到后,进行现场查勘,并未定损。事后,丁先生将车辆送往4S店维修,根据维修开具的清单,费用总计82731元。因车辆购买了车损险,阿玲认为,涉水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用理应得到赔偿,她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都遭到拒绝。

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商业险附加条款规定中的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保险公司才在合理区间内赔偿,但阿玲并未在其公司投保这个险种,他们不予赔偿。此外,保险公司对阿玲提供的损失清单的合理性,也存在疑问。

阿玲一家则感觉不可思议,他们作为车主,通过第三方投保,并未在保单上签字,自然,保险公司也没有当场提供保险条款给他们翻阅,他们并不知晓。

这样一来,修车就花了8万多元,而买了保险也索赔无门,阿玲一怒之下,把这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有履行释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该事故是否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该车的损失又该如何认定。

经晋江市法院裁决后,保险公司未向阿玲依法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该合同有效,但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该车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由第三方鉴定机构按照一般涉水车辆所需更换配件项目进行核定,经双方确认,车辆的维修费用为41029元。

近日,该案已发布民事判决结果,阿玲控告保险公司胜诉,将依法获赔车辆维修费用41029元,第三方鉴定费用8618元已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未再上诉。(记者 林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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