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晚报社12月15日讯(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刘军)9年前,黄女士找银行贷款2万元,最后因100元本金及当时的利息未还,结果9年后,“利滚利”达1.6万元。
贷款未全收回
银行状告客户等三方
9年前,黄女士与泉港某银行打上了交道。9年后,银行将黄女士告上了法庭。
2006年10月,泉港的黄女士以家庭搞副业为由向银行贷款2万元,期限自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07年10月15日止。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黄女士发放贷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8.67‰计算利息。这笔借款由王某甲、王某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银行称,贷款到期后,黄女士未依约全额还款及支付。经银行多次催讨,黄女士及担保人均拒绝偿还。
今年3月份,银行到泉港法院起诉,要求黄女士、王某甲和王某乙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合计1万多元。
利息1万多
担保人称愿分期支付
经法院通知,黄女士和王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只有王某甲到庭应诉。他承认确实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了。
庭审时,王某甲到庭时发现,因为未能按期还款,虽然借款本金仅剩100元未还,但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已达16000多元。王某甲称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但希望可以减免数额及分期还款。
王某甲还称,去年他同意按8000元偿还涉案的借款本息,但未得到银行的许可。
借款人要付本息
担保人还款后可追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黄女士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因双方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故银行有权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07年10月15日)起二年内要求王某甲、王某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若银行未在该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王某甲、王某乙免除保证责任。该案中,因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它在该期限内要求两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银行请求判决王甲、王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因王某甲表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据查实,贷款到期后,黄女士未依约还款。至今年4月17日,她尚欠银行借款本金100元及相应利息16728.22元。
日前,法院一审判黄女士应偿还尚欠银行的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由王某甲对该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女士追偿。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该案中,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2007年10月15日)后两年,在该段保证期间内,若银行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银行便不能再要求其承担责任。但若保证人自己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案例提醒
贷款应量力而行
本金100多元,加上未还的利息,“利滚利”一万多元。对贷款的客户来说,平时贷款应该注意什么事项?本栏目黄必良律师提醒,贷款时应当量力而行。
作为贷款人,应尽量向银行贷款,因为银行贷款的利息相对比较低,但是审核贷款人的资格比较严格,还会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当然也可以向贷款公司或者个人贷款,这类机构或者是个人对贷款人的资格、能力审核不会很严格,但贷款利息较高。贷款人一定要记住,收到贷款后才能出具相应的收据,避免先写借据后未收到借款,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司法解释,现在借款的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是指已支付利息的),而法院只对年利率未超过24%予以支持。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贷款人如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这一规定的,超过的利息不必支付。
另外贷款人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及偿还能力合理选择贷款金额和期限,避免每期还款金额过高,压力过大,防止出现债务违约。如果没有按约定还款,会被法院(指借款案件经过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或者银行列入失信人的名单,对贷款人的生活、出行会造成很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