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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气帮人担保不巧他人不还 害得自己被判替人还债
2015-12-15 11:17
泉州晚报

泉州网-泉州晚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刘军)朋友无力还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陈某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结果朋友仍不还款,陈某只得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泉港法院执结了这样一起债权纠纷案件。

2013年11月,郭某向郑某借款4.5万元。后经多次催讨,郭某均未偿还借款,郑某于今年7月向泉港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组织调解,郑某同意郭某自今年9月至11月分3次各偿还1.5万元。

因郭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10月14日,泉港法院拟决定对其司法拘留,郭某急忙找来朋友陈某为自己提供担保。郑某、郭某和陈某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郑某同意让郭某延缓一个月分期还款,即自10月至12月分3次各偿还1.5万元,由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个月期限届满后,郭某并未如之前答应的按照协议还款。承办法官联系担保人陈某,陈某却向法官表示自己也没能力履行:“要是执行我,大不了我把银行里的钱取走跑路好了。”承办法官当即裁定执行担保人陈某的财产,冻结了他的银行账户。

承办法官向陈某解释,执行和解协议中写明,如果被执行人郭某未能履行协议,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因郭某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协议内容,本案自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而陈某为郭某提供了担保,法院就可以执行陈某的财产。最终,经过三方协商,陈某代替郭某向郑某偿还了全部款项,本案顺利结案,法官也告知陈某有向郭某追偿的权利。

法官提醒,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很多担保人以为担保只是走走形式,当他们在担保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殊不知“担保人”这三个字背后是巨大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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