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并于近日选取了部分案例作为泉州市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公布。
案例1:销售含有毒有害原料的食品
2023年4月28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转办及举报线索,在当事人晋江市梅岭陈氏滋补品商行的配合和举报人的见证下,委托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举报的“蚁力神”等5款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蚁力神”等5款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产品的广告信息,销售给举报者5款产品共77瓶,货值金额为28930元。当事人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2: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医美效果
2023年2月2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翔锋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可见“瑞梵卡”品牌化妆品相关产品,产品功效为补水保湿、水润肌肤、改善肌肤缺水现象。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委托石狮市鸿盛广告设计室策划、制作含有“瑞梵卡 中国科技疗肤首创权威品牌”“解决真皮斑、老年斑、黄褐斑、雀斑、铅汞斑、胎记、太田痣、红血丝、汗管瘤、扁平疣、色素回流、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等字样宣传医美效果内容的展架,并将制作好的展架发放给其“瑞梵卡”品牌的化妆品加盟方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的事实依据,上述内容也没有经权威部门的认可,且产品功效与其宣传功效不符。
当事人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宣称医美效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宣称医美效果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案例3:未建立气瓶充装检查记录制度
2022年12月13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对泉州市锦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充装车间放有已充装的5瓶液氩气瓶和9瓶液态二氧化碳气瓶(钢瓶无任何信息参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也无法提供9瓶液态二氧化碳气瓶的检测合格报告,该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
经查,2018年,当事人从山东临沂购买了9个液态二氧化碳气瓶(钢瓶无任何信息参数)。至案发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9个气瓶的每3年一次的定期检验报告。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的充装人员陈某在没有进行充装前的检查下对涉案的5瓶液氩气瓶和9瓶液态二氧化碳气瓶(钢瓶无任何信息参数)进行充装,充装后未对上述气瓶检查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充装前后的作业人员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上述气瓶尚未销售。
当事人未建立上述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案例4: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
2023年2月2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泉州美联合塑胶工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一台锅炉正处于使用状态,压力表、温度计都显示在工作运行中,但经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查询该台锅炉属于停用状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台锅炉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该局当日予以立案。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并予以罚款30000元。
案例5:健身机构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
2023年3月14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惠安明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前台发现消费者签订的“动力堡会籍申请表”上均写有“五、会籍……如因会员个人原因,所有费用将不予退还”等内容。惠安县市场监管局当日予以立案。
当事人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案例6:生产侵犯商标权的纸箱
2023年2月24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南安市珠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箱400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委托方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材料)和商标标识样稿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商标侵权行为。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扣押侵权纸箱400个;罚款3000元。
案例7:销售侵权电线电缆
2022年12月21日,泉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福建省浔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该公司业务员沈某某现场确认,移送材料中的7款产品照片确属其公司销售给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使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023年2月2日,ABB(中国)有限公司向泉港区市场监管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给国能粤电台山发电有限公司的分闸线圈、合闸线圈及合闸闭锁电磁铁等3种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当事人并非商标权利人、ABB(中国)有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授权经销商。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商标侵权行为。泉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5664元。
案例8: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3年6月2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当事人石狮市邱庆财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上述油条经检测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超标,单项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石狮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2022年12月27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永春闽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粩皇帝龙珠米粩产品20.65公斤、永春闽贡麻粩产品24.6公斤、永春闽贡咸麻粩产品11.95公斤,生产日期均标注为:2023年01月01日。
经查,2022年12月下旬,当事人企业员工把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的保质期为90天的上述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01月01日,产品货值金额为956.5元,至案发时产品均未销售,本案无违法所得。调查中,当事人向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上述3款产品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的出厂检验报告,生产记录、投料记录等材料。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永春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粩皇帝龙珠米粩、永春闽贡麻粩、永春闽贡咸麻粩;罚款50000元。(泉州晚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