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狮市政府出台《石狮市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对象界定、组织机构、申办要求、申办程序、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民宿管理,提升旅游民宿服务品质,促进我市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根据《意见》,在对象界定上,民宿是指当地居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在乡村和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利用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合法用房,结合当地自然景观、人文风俗、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使得建筑外观、室内外装修配置和经营场所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为游客提供以住宿服务为主,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经营性场所。同时,根据石狮市A级景区、省级旅游村、旅游度假区及海丝文化、滨海文化、华侨文化等特色文旅资源分布情况,引导鼓励支持发展特色精品旅游民宿。禁止在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SOHO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禁止利用违法建筑开展民宿经营活动。
《意见》明确,申报旅游民宿的主体建筑单幢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住宿、餐饮经营使用。经营用房单体建筑内的住宿房间不超过14间(套),床位数应在30床位以内(大床房以两床位计算)。装配式民宿以符合我市国土空间布局理念和整体规划要求为前提条件,利用公园、山林、湖泊、海洋等自然资源优势,通过开放式、透水构筑物等未改变土地用途及功能、未破坏林木和耕作层、未改变水域海域自然属性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性质及相关平面布局等应符合旅游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具体消防安全标准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执行。旅游民宿在治安安全管理方面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旅游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和扫描仪,对住客实行“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警示牌、视频设备,且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建立值班巡视、贵重物品寄存、访客登记、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知通报协查核对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卫生安全参照宾馆、旅馆相关标准,各类用品用具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进行卫生维护,保持旅游民宿内部良好卫生环境等。
旅游民宿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石狮日报记者许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