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厦门晚报讯 见习记者 匡惟 记者 赖贵旺
买菜时钱包不小心掉了,钱包里有1.3万元现金以及身份证等证件。 找是找到了,可没那么容易拿回来:捡到者要求失主拿出“诚意”来,不给“诚意”就不还。为此,失主的朋友李先生愤愤不平,昨天上午,他致电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讲述了这事。
【失主】
找到拾物者,她却要好处
李先生的朋友高先生是东北人,10月7日,他和妻子到江头菜市场买菜,当时,他抱着8个月大的孩子,妻子替他拿包,仓促间,钱包落在一个菜摊上。
发现钱包丢失后,高先生立即返回摊位寻找,却被摊主告知,钱包被人拿走了。“先是说被一个女人拿走了,后来又说被一个老头拿走了。”高先生马上报警。警方认为,此事构不成犯罪,只能协调。
三天后,民警调出隔壁店铺的监控,确认是摊主的妻子捡到了钱包。
摊主表示,钱包的确被他妻子捡到了,但他妻子回老家了,等她从老家回来后才能还钱包。
摊主让高先生与其妻子联系。摊主妻子向高先生要“好处”,高先生不同意。高先生说,如果对方当时第一时间归还钱包,他肯定会给报酬的,但经过如此多波折,他不愿给报酬了。
【拾者】
又没说不还,得拿出“诚意”
记者电话联系上那名摊主。摊主说,捡到钱包的是他妻子,他当时并不知情,所以刚开始,高先生和他朋友来问时,他才没承认。他妻子确实是回老家照看生病的母亲去了,所以他主动将老家的电话号码给高先生,让他与自己的妻子沟通。
不过,男摊主反复强调高先生没诚意,记者问他说的“诚意”是什么,他只是反复强调高先生没有“诚意”,“他们丢了东西,我们捡到,又不是去偷或不还,他们却连一点‘诚意’都没有。”
【律师说法】
若不还构成侵占罪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徐林武律师认为,如果顾客将钱包遗忘在摊位内,处于摊主控制之下,摊主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钱包返还顾客。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若经顾客索要而摊主拒不返还,将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