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不动产权证书
市不动产中心登记窗口
今天,厦门市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同时,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更名为“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加挂“厦门市不动产档案馆”牌子。
促发展、惠民生、提效率。这一走在全省前列的举措,将为城市发展唤来新生机——得益于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长时间的筹备调研,“三牌同挂”标志着一个“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就此建成,厦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代巨轮扬帆起航。
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跃升。不难预见,随着“一张图”的现代权籍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作为汇聚社会发展和民生利益的基础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必将使得“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具备更为透明翔实的数据支撑。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成为智慧城市建设和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抓手,在全面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的大背景下,化作一记坚实脚印,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踏出新的轨迹。
职责
不动产登记局是干什么的
终结“多头登记”,一个窗口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查询
不动产登记局究竟是干什么的?要解答这个问题,就得从“整合”这个词说起——不动产登记局,是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的“产物”。1997年,我市就已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实现“两证合一”统一登记,而这一次整合,又将原来分散在市市政园林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的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职责,统一划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内设的厦门市不动产登记局中,其中,市农业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也将在过渡期满后划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宏观层面,我市不动产登记局几乎“包揽”了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包括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除了承接不动产登记业务外,不动产登记局同时还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衔接方案,完成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和系统对接,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对此,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也给出了具体职能划分:具体指导监督厦门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总管理,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社会查询服务;研究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不动产登记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登记争议,承担争议案件调处处理的事务性工作;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统计、监测,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通过职责整合、机构设立,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建设走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它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宏观,它将给普通百姓也带来利好和变化。今后市民进行不动产登记与信息查询,无需在多个部门之间跑动,只需要到位于登记机构设立的统一窗口,就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领取统一的证书。办理手续得以简化,登记程序审批时间也缩短了,过去个人或单位要审批不动产登记,要花两个月,现在登记程序按规定必须在30日内完成,登记流程也简化为四步:申请人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登簿,即完成登记。
作用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意义
为“多规合一”提供数据支撑,实现“一张图”现代权籍管理模式
不动产,是社会发展和民生利益的重要物质根基,涵盖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一环,是关乎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有效手段。由此,市不动产登记局成立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的同时,各部门的职责也得以梳理,分工更加明确。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等相关部门将各司其职的同时,又将协同合作,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有关情况,协调相关事宜,研究不动产登记工作遇到的具体事项,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等。
部门协同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打下基础。海洋渔业部门建立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林业部门建立林地使用权信息管理系统,农业部门正着手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国土房产部门先后开发应用“土地房屋权籍管理信息系统”、“地籍宗地信息系统”、“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和“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系统”等。不动产登记局成立之后,将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林木、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覆盖全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提供信息数据支撑,特别是各类土地房屋信息依托统一的网络平台、数据资源平台、电子政务基础平台、业务关联协同机制,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和集成融合,实现“一张图”的现代权籍管理模式。
这样的情景,不仅作用于登记制度的协调统一,更是城市管理流程、管理体系的一次再造。
历程
不动产登记如何推进
我市计划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依法公开查询
2015年4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尽快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目前,多数城市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还处在播种、育苗的阶段,而在厦门,这项工作已列居全省前列,开出了娇艳的花朵。
成果,并非一蹴而就,它与省领导、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紧密相关。市领导就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多次作出批示,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列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领导也相继来厦指导,对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高起点创设、高标准规范、科学化推进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一系列前期不动产登记工作打下的扎实基础,在不动产登记局的成立过程中也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原生动力——我市自1997年起实行土地房屋统一登记,是全国较早实行、坚持最好的土地房屋统一登记城市之一。为规范管理各自职责内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我市各相关部门还先后出台了上百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了地方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市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城镇成片地籍测绘、农村土地房屋成片测绘和第二次土地调查等工作,建立覆盖全市辖区的“一张图”登记基础资料,逐步形成完善的土地房屋登记体系,并培养了一大批登记专业人员,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具备成熟的技术条件。
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扬帆起航,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开始颁发,我市还将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整合,在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依法公开查询。
同步
新版《不动产权证书》
今日开始颁发
旧证继续有效,市民无需换领新证,内容变更或交易后换发新证
随着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挂牌运行,市国土房产局从今天开始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封面为红皮,上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几个金色大字。内页有详细的不动产信息相关内容,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和权利其他状况等10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对比市民手上现有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在产权内容方面标注更为详细,将让交易更加透明。另外,《不动产登记证明》封面为白皮黑字,内里填写事项较《不动产权证书》简单,包括证明权利或事项、权利人、义务人、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其他和附记等7项内容。
据悉,《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单一版记载了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相互兼容的一组权利。集成版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不过,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开始颁发后,市民需要去换取申领吗?答案是否定的。市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新证问世,旧证依旧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只要不动产不交易、证书内容不变更,就不用换领新证。
数字厦门地理空间框架
服务不动产登记
作为服务于不动产登记及“多规合一”的数据支撑,数字厦门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近日取得显著成效:建成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共建有52个空间数据集、400多个图层,包含1:500、1:1000、1:2000、1:5000全系列全要素数字线划图、多时相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基础地理信息以及房屋坐落、地名、楼门牌等专题数据库,叠加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基本农田与耕地保护、地籍宗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等15类国土房产业务专题数据。在此基础上,市国土房产局的“一张图”数据中心系统得以开发建设,实现从三维建筑模型到二维平面分层图分户图的一体化查询。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数据经过处理后,将以数据服务的方式在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发布,包含:矢量电子地图、影像电子地图、晕渲电子地图,房屋坐落、地名、楼门牌等专题图层,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基准地价等国土资源管理专题数据,供“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调用。
链接
四百年历史嬗变
成就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工作,随着时代的浮沉,经历了变迁和演化——历经四百年历史嬗变,厦门从古代文约契证走到了今天的全国统一不动产权证书,从“房地一体、两证合一登记”走向“不动产统一登记”。
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也就是厦门市不动产档案馆,就收藏了厦门最早的白契。最早的白契是明朝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成立的田房出典契,距今已有400年历史了。白契,即民间按照俗成定规,自行凭中订立,未到官府输税钤印的契约。
随着民间买房租典等经济活动日益增多,从东晋开始,官府以“止诉息讼”、“随契纳税、国课攸关”为由,逐步对田房买卖租典活动进行干预与管理,民间订立契约后要到官府缴纳契税,官府在契约上盖印并给予凭证,这种契约即为红契。在厦门市不动产档案馆中,藏有厦门最早的红契,该红契为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订立的卖地契约,至今已有300多年历史。
之后,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房地产所有权登记证”到1957年的“厦门市房地产所有权证”、1980年的“房产契证”、1987年的“房屋所有权证”、1997年的“土地房屋权证”……不动产权证经历了一代代的变换、更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