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员工说,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却说,合同就印在入职履历表的背面,员工在正面签了字,也等于签了劳动合同。
近日,集美区一位劳动者为此状告昔日雇主,称自己入职时只签了入职履历表,没有看见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8万元。
原告王先生是前年7月入职厦门市一家贸易公司。入职当日,他就填写了一份由贸易公司提供的个人履历表并签名确认。
今年3月,王先生以回家为由申请离职,随后与贸易公司结清工资后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几天后,王先生以工作期间公司未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昔日雇主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8万元。
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双方究竟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庭上,贸易公司答辩说,双方已经签了劳动合同。据公司解释,王先生到公司工作的第一天,就在个人履历表正面签了字,当时公司也已经告知王先生背面附有“劳动合同”,王先生现在予以否认,明显违背事实。
王先生则认为,个人履历表正面“附劳动合同”及背面劳动合同内容都是贸易公司事后添加的,填写履历表的时候并没有上述文字,因此,双方根本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各执一词,不过,法院最终采信了用人单位的说法,认为企业将入职履历表和劳动合同合二为一,虽然形式上较为特别,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近日,集美区法院判决认定王先生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