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条件不好,能否成为拒不赡养老人的理由?近日,厦门海沧法院的法官对此说“不”,判决要求一位老人的儿子承担赡养责任。
陈老太太今年已经年过七旬,她和丈夫老吴一共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中,长女已出嫁,长子未婚,次子即被告小吴,小吴已经成家。
去年年初,陈老太太的丈夫去世后,她就跟随长子共同生活。
据陈老太太起诉说,现在主要是由长子负担她的一切生活开支,长女有时会给一些生活费,也常关心问候她。但是,次子小吴既不照顾老太太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生活费用,完全不尽任何赡养义务。
陈老太太说,长子无法一人承担老人的所有生活开支。次子小吴为人子却完全不尽赡养义务,有违法律和人伦。因此,她请求判令儿子自2015年起每年一次性支付6000元赡养费。“我经济条件不好,所以没有能力赡养老人。”法庭之上,次子小吴给出了不养老人的理由,他说,自己现在没有能力赡养老太太,因为,他现在没办法干重活,全家全靠妻子种菜为生。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所说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要求次子小吴承担赡养责任,每年支付3600元赡养费给老人。
法官说法
经济条件不好并非逃避理由
法官分析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当中,原告陈老太太自丈夫去世后无足够生活来源,被告作为子女,应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原告诉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针对被告答辩称自己无能力赡养能力,法院认为,既未举证,亦与法定义务相悖,因此判决不予支持。
所以,根据原告实际需要、被告收入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支付赡养费为每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