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寻找理想的爱人,林先生不惜“下血本”。他交了1万元婚介费,还与婚介公司签了三份婚介服务协议,但相亲多次始终没有结果。
相亲多次失败之后,林先生状告婚介公司,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收的婚介费。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婚介公司没有履行服务承诺,应退还部分服务费7000元。
择偶:签了三份协议,交1万婚介费
林先生起诉说,早在数年前,他为了择偶就与被告婚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婚介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婚介公司为林先生推荐婚姻对象,如果林先生对人选不满意应另选他人,婚介公司不得以虚假的方式欺骗林先生,否则,婚介收取的服务费用要返还给林先生。
首次签约后,林先生缴纳了4999元服务费,婚介公司先后为林先生介绍了7名女性见面认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7名女性最终没能与林先生走到一起。
去年7月6日,林先生与婚介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缴纳1000元,婚介公司保证在半年内为林先生介绍婚姻成功,如到期未成功,婚介公司退还林先生1000元介绍费。
去年7月20日,林先生第三次交费,双方再签了一份协议书,婚介公司又收了林先生4000元介绍费,约定若三个月内未介绍成功,婚介公司将会返还4000元。
起诉:相亲多次未果,请求退婚介费
但约定到期之后,林先生始终未能成功找到婚姻对象。于是,近日林先生就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解除协议,并让婚介公司退还三次的介绍费9999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第一份协议书约定,虽然婚介公司未能促成林先生建立婚姻关系,但婚介公司确曾为林先生介绍了多名对象,已部分履行了义务。因此,林先生主张全额退还服务费4999元缺乏依据,法院酌定婚介公司为林先生介绍若干对象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为2999元。
所以,针对第一份协议,婚介公司应退还林先生其余服务费2000元。
而在另外的两份协议书中,婚介公司明确承诺要为林先生介绍婚姻成功,但婚介公司又在法庭上自己承认说,后来并未再向林先生推荐任何人选。因此,应当向林先生退还服务费5000元。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林先生的部分诉求,认定三份协议的服务费加起来,婚介公司一共应退还林先生7000元。
一审宣判后,婚介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婚介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协议未履行,婚介应退款
法官分析说,林先生与婚介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协议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委托服务协议书。而且,双方签订的该协议书中明确“交友是一个多次和长期的选择过程”,又未约定具体的服务期限,双方也未在之后形成书面协议确认服务期限,因此,应认定该协议属于无服务期限的协议。所以,婚介公司应当向林先生退还相应的服务费。
而双方签的另外两份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林先生主动表示放弃婚介公司服务,婚介公司亦拒绝再为林先生提供服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签订的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