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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未取得房产证 委托出售抵押不予公证
厦门日报
2017-03-22 09:05

为共同遏制投机性“炒房”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3月21日,市公证协会通知全市各公证机构,从即日起不予办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出售、抵押等委托事项的公证。

根据通知,下一步,全市各公证机构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委托权限不得包括出售、抵押等内容(按揭除外),但委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在此限。

接下来,全市各公证机构在受理涉及房产委托公证的过程中,在遵循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基础上,也会根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证程序规则》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把控受理、审查、审批、出证等环节,特别是对有无房产证的委托人委托权限进行区别,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无信赖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进一步规范房产委托公证业务的办理。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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