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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56万元 厦门一公司主管被判了刑
海峡导报
2019-12-30 09:18

东南网12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高锦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日,公司主管柴某因此被判刑,其单位也被处罚金。

据悉,被告人柴某系厦门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6年10月23日,该公司为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另一家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金额高达56万余元,虚开税额近10万元。

办案检察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公司为抵扣税款,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单位犯罪。而被告人柴某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柴某被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柴某所在的公司也因此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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