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友一起吸毒,为筹措毒资,被告人竟以贩养吸。昨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夏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夏某,1987年出生,重庆市人,2014年来漳州务工,因有吸毒史,且属低收入者,为了维护与女友的吸毒费用,便不时贩些毒品来贴补“家用”。根据警方查证的事实,认定其贩卖3克毒品。
2015年1月3日晚上,夏某在芗城区百乐门KTV门口,了解到吸毒者李某有毒品需求,便将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获利100元。而后分别两次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