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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以法为“盾” 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
闽北日报
2021-04-27 16:51

记者从南平市林业局获悉,近日,经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和福建省林业局认定,南平市新增895株古树名木。截至目前,南平市古树名木累计认定41427株。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今年4月初,我省正式公布《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以法为盾,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

根据《办法》规定,名木不分级均实行一级保护。古树实行不同的分级标准: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市规划区外有刻划、剥损树皮、挖根等侵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侵害古树名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民生保障以及公共事业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对古树名木养护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的瑰宝,是珍贵的植物基因资源和宝贵的景观资源,具有生态、社会、经济等多方面价值。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依据《办法》,加强南平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多元价值,促进古树名木资源可持续发展,服务乡村振兴和大美南平建设。(汤文娟 朱维毅)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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