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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出台 台湾会计师可在平潭合伙开事务所
2015-08-13 15:57
平潭时报

日前,《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出台。该办法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福州、厦门三个片区试行,由省财政厅制定并经省政府同意。

办法对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福州、厦门三个片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单方面允许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大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台湾,会计师是公认的高端行业之一,集中了全台的优秀人才。平潭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着力打造36个重点产业项目,其中在要求引进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方面,提及引进涉外会计师事务所。

办法提到,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申请担任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应当向福建省财政厅委托审批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台湾会计专业人士加入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的,应当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向福建省财政厅委托审批的财政部门备案。

继平潭自贸试验区揭牌后,对台方面,我区积极探索放宽台资准入门槛,在采认台湾建筑、金融、会计等领域的职业资格上力求突破。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深化我区与台湾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交流,促进与台湾注册会计师行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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