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莆田荔城区新度镇“沙霸”涉恶案罪犯获刑罚
海峡网5月14日讯(东南网记者 吴炳端 通讯员 黄美妹)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郑某芳参与实施的“沙霸”涉恶案件在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宣判,郑某芳伙同同案犯强迫他人购买沙石,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郑某芳系荔城区新度镇人。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同案犯郑某西担任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某村委会副主任、治保主任兼土地协管员期间,郑某芳在明知郑某西利用审批本村村民旧厝翻建手续的权利,操纵沙石市场、强迫翻建旧厝的村民购买沙石的情况下,仍受郑某西纠集,实施强迫交易行为。
郑某芳曾与郑某西等人到新度镇某村村民郑某开、郑某梅、郑某水、郑某清、郑某英等人家中,告知被害人必须向郑某西购买沙石,暗示若不向其购买则建房手续可能无法顺利审批。
郑某开等被害人迫于压力,只好向郑某西购买沙石。期间,郑某芳不仅陪同郑某西到被害人家中威胁被害人强迫交易,还负责核对账目。
在郑某西的纠集下,郑某芳共参与实施强迫他人购买沙石5次,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52510元,于2018年9月被抓获。
荔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芳伙同同案犯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沙石5次,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52510元。情节严重,并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郑某芳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郑某芳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荔城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郑某芳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荔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