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莆田出台处理意见 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记者昨日获悉,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妥善解决”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借鉴其它地区经验做法,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进一步加强不动产权管理,维护不动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和土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该意见,处理范围为:2016年1月29日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因相关审批、验收、税费及材料缺失等原因,而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房屋(列入全国别墅类项目清查整治对象的除外)。
由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各类拆迁安置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继续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土地登记发证问题的意见》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的政府主导性项目拆迁安置房确权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工业企业遗留权证办理继续按照《莆田市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规定执行。
该意见就相关手续缺失等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办法,并就确权登记、税费计征提出意见。税费计征方面,历史遗留项目涉及税费由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征收。涉及以价格(价值)计征的税费项目,统一以主管税务机关计征税收的价格(价值)为准;政府回购商品房用于征迁安置的,商品房项目性质为政府回购商品房保持不变,税务部门按照相关意见进行征税,涉税证明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另外,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也作了相关规定。
据了解,该处理意见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以收件时间为准),逾期不办的,责任由业主自负。历史遗留的教育、医疗等民生事业类项目,参照工业企业遗留权证办理办法,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结办理。(湄洲日报记者 吴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