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宕昌县行政拘留所一被拘留人张月朝在所内自缢身亡。为此当日值班的所长和两名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在宕昌县人民法院受审。2015年10月16日宕昌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判决,三被告人均因构成玩忽职守罪获罪。
指控:收拘安检不仔细被拘留人自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宕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三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到庭参加诉讼。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宕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拒不执行判决的张月朝送押宕昌县行政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由于负责监控巡视的民警赵某某、吕某某在值班期间,不认真观看监控视频,带班领导张某某在收拘时没有认真做好安全检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被拘留人张月朝于次日凌晨自缢死亡。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作为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忽大意,导致被监管人自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法判处。
辩护:多种原因致大意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提出辩护意见称,当晚看守所羁押的一名女犯人情绪激动,有自杀倾向,当晚的监控重点在那名女犯人身上,对被拘留人张月朝疏忽大意。另外,拘留所监控设备陈旧,视频不清晰,未能及时发现张月朝自缢。
判决:三被告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宕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拒不执行判决的张月朝送押宕昌县行政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当晚,值班领导为张某某。期间,拘留所所长张某某及拘留所教导员袁某某具体办理收押手续,在签收完法律文书后,张某某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能仔细对被拘留人张月朝进行安全检查,致使张月朝将一根布条带入拘留所。当晚负责监控巡视的民警赵某某、吕某某在值班期间,未能认真观看监控视频,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被拘留人张月朝自缢,次日凌晨张月朝死亡。
宕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在其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忽大意,造成行政拘留所在押人员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三被告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证据印证,不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9月24日,宕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