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索要债务,债主将男子从咸阳挟持至四川,拘禁在一酒店内51小时,逼迫其写下还款协议后放其离开,随后该男子报警。
去年11月,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接到沈某报案,其称同年10月28日,刘某等人将自己挟持到四川省巴中市,公安民警随后立案侦查。
同年11月24日下午,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在世纪大道一个咖啡店内将刘某夫妇、陈某抓获。次日凌晨1时许,在陈某的配合下,于西安凤城四路一咖啡店内将刘某亮抓获后,又在刘某亮的配合下,几个小时后,将刘某文抓获。2015年3月16日,在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将刘某凯抓获。
经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下午3时许,刘某为索要债务,预谋将沈某挟持至自己家四川省巴中市,其朋友陈某打电话叫来刘某亮等多人帮忙,在世纪大道一家咖啡店包间内,对沈某及其朋友徐某拳打脚踢扇耳光后,强行将两人用车拉至巴中市一宾馆内看管,在逼迫沈某写下还款协议后,当月30日晚6时放沈某两人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6名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刘某文、刘某凯相对作用较轻,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亮、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等6人均犯非法拘禁罪,近日,刘某及其妻赵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刘某亮、陈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文、刘某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