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孝祖原系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煤炭管理局副局长。2014年3月19日,宿州埇桥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徐孝祖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检方于同年12月19日将徐孝祖起诉至宿州市埇桥区法院。
2015年3月23日下午,埇桥区法院刑二庭书记员赵某与刑一庭书记员吴某到宿州看守所提审徐孝祖。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徐孝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人民币20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当晚,徐孝祖于5号讯问室自杀。
徐自杀后,经指定管辖,灵璧县检察院对徐的自杀展开调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民警娄某、杨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灵璧县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称,3月23日16时24分,宿州看守所民警杨某接到前台提讯通知后到C4监室提押徐孝祖。在提押徐孝祖的过程中,杨某违反了《安徽省看守所岗位执法工作规范》及宿州看守所的规定,并没有亲自给徐戴好手铐,而是让他自己戴上手铐。同时,杨某也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导致徐孝祖将手铐搭在手腕上。
检方还提供了一个细节——徐孝祖随身携带了两条长约1.3米的棉带子。
随后,民警还从其他监室提出了另外4人。按照规定,这5人应该被押至讯问室,并被固定在讯问椅上,但民警并没有这么做,而是让5人自行进入讯问室。
16时33分至37分,徐孝祖被宣判。宣判完毕后,徐留在5号讯问室看刑事判决书,但民警杨某在下班前,并没有对讯问室进行巡查。
检方称,3月23日17时至次日8时是娄某的值班期间,但娄某没有按照规定对讯问室进行巡查。当日17时11分许,徐孝祖爬上5号讯问室铁制栅栏,转动安装在栅栏上方靠西墙的摄像头。17时24分,徐孝祖再次转动将摄像头转向讯问室北门,并在5号、7号、8号讯问室及走廊走动。
次日8时许,带班所长孙某带领民警到C4监室清点人数时,发现徐孝祖没有还押,即组织警察在所内查找。后发现徐孝祖已于5号讯问室自缢身亡,徐所用的工具是两条长约1.3米的深灰色棉带子。经安徽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孝祖系生前缢死。
徐孝祖的“狱友”尹某称,徐孝祖经常穿一条安踏深灰色棉质长运动裤,而且睡觉不脱衣服。尹某说,那两根带子他没有见过,但深灰色的带子和徐孝祖棉运动裤颜色差不多。如果将带子缩进那种运动裤,从外面也看不出来,检查也检查不出来。
10月12日,灵璧县法院审理后认定,民警娄某、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而造成一人死亡,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判处娄某及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