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垃圾桶里捡到他人银行卡和身份证,通过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试出银行卡密码,先后在ATM机上取款5万余元,以为天降横财,殊不知是牢狱之灾。涉案的陈某以信用卡诈骗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陈某今年44岁,浙江青田人,曾有精神病史。2014年10月,陈某只身在杭州游玩,因身上的钱花光了,并在杭州捡垃圾卖钱。
当日27日,陈某在杭州西湖附近的一个过街地下通道的垃圾桶内捡得一本驾驶证,驾驶证里夹着一本朱某的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陈某通过朱某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一次试出上述两张银行卡的密码,遂于当日在杭州的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得3000元,并当晚乘坐火车返回青田老家。到了青田后,陈某以为“天降横财”,可以大捞一笔,故又于同月28日、29日在青田县多个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13笔,取得人民币5.1万元。
取得钱款后的陈某欣喜若狂,在家里炫耀自己有钱了。其兄长觉得可疑,遂与家人一同到陈某家,从其谷仓、柴仓中分别找到1.5万元和5400元。在追问下,陈某将事情原由告诉了兄长,后其兄长联系到被害人朱某,并将谷仓、柴仓找到2.04万元予以返还。因陈某不肯将剩余款项退还,朱某报警案发, 2015年2月5日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青田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多次冒用他人信用卡从银行自助取款机中取款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说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表现形式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本案被告人陈某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过身份证的出生年月试出信用卡密码,多次从银行自助取款机中取款5.4万元,自以为是“天降横财”,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一朝贪欲使其身陷囹圄,让人既怜又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