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务公司老板挪用员工工资,146名百事可乐劳务派遣工遭遇恶意欠薪。
2015年12月8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146名工人,总金额达60万元的恶意欠薪案件。法院当庭宣判,上海市诚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入刑。澎湃新闻记者从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祖全出庭公诉,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黄祥青担任审判长。
庭审现场,闵行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闵行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
146名劳务派遣工遭遇欠薪
2008年,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乔某经营的上海诚臣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员工与诚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诚臣公司派遣至百事可乐公司务工。每月中旬,百事可乐公司都会将这些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及劳务管理费通过银行转账至诚臣公司账户,再由诚臣公司向劳务派遣工发放。
2015年5月15日,百事可乐公司向诚臣公司转账资金,包括146名劳务派遣员工4月份的37万余元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劳务管理费等共计60余万元。但工资发放日期过后,这146名员工也没能拿到工资。
接到举报后,2015年5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诚臣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使用企业欠薪保障金为工人们先行垫付工资。然而,乔某至今未予支付。
2015年9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介入调查,乔某接到电话后,当天便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人表示,乔某为了偿还数百万的高利贷借款,于2015年5月15日、17日分三次将这笔资金转入了个人账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且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
被告愿意用房产偿还欠款
2015年12月8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及146名工人,总金额达60万元的恶意欠薪案件。图为庭审现场
在庭审现场,乔某对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乔某交代,诚臣公司2008年起就与百事可乐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之前从未拖欠过工资。这次挪用工资是为了偿还他个人欠下的巨额债务,“我在外面欠了200多万元,大部分是高利贷,他们催债催得紧,我就想着能还多少是多少。”
对于自己的行为,乔某表示,他原本并未打算拒绝支付工人的工资,因为从百事可乐公司转账到他向工人支付工资之间,有一个星期左右的间隔。他希望能先挪用工资还上一部分高利贷,再通过借钱等方式补上缺口,却没能成功。“我没想到最后资金周转不过来了,也不知道拖欠工资会构成犯罪,现在我非常后悔。”乔某说。
他表示,两年前买下一套房子,动用了公司的流动资金,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他开始借高利贷。“这一借就停不下来了,利息太高根本还不上,差不多从那时起我就每个月先挪用工人工资还款,这次是实在补不上了。”
据乔某透露,现在他名下的财产只有这一套房产,他愿意用这套房产去偿还欠款,“如果还不够,那我愿意等出狱之后,通过我的工作来赚钱偿还。”对于公诉人提出的罪名和证据,乔某均未表示异议。他的辩护人表示,乔某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行为,建议法院酌情减轻处罚。
法院院长、检察长亲自办案
担任此案的审判长为闵行法院院长黄祥青,他表示,本案中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们多是外地来沪的农民工,许多人需要依靠这些工资维持自己乃至整个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在得知乔某挪用工资还债后,这些被欠薪的工人组织了小规模的罢工和上访,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同时,乔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经过综合考虑,法官当庭宣判,乔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黄祥青表示,法院接下来将会继续追缴拖欠的工资。他同时指出,这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为闵行区首例,按照司法改革的有关精神,由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并力争做到当庭宣判。2015年以来,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和4位副院长共主审疑难案件71起,为全市最高,“由院长亲自担任庭长,一方面是帮助院长们完成作为法官的本职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因为院长们的经验更丰富,考虑也更周全。”
与此同时,在此案中担任公诉人的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祖全表示,这是闵行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这起案件事关众多一线务工人员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该案的成功起诉,将起到刑法的教育作用,为那些试图以身试法的恶意欠薪者敲响警钟,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以后的类似案件办理提供指引。”
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将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在证据运用或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纳入“检察长直接办案”的范畴。2015年以来,闵行区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直接承办案件共288件317人,在全市各区居于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