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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称做手术时受伤染病毒状告单位 索赔54万
2015-12-09 15:18
法制晚报

原告方出示录音证据  摄/法制晚报记者郭谦

原告方出示录音证据 摄/法制晚报记者郭谦

58岁的唐女士原是外科医生,退休后入职北京欧尔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继续担任外科医生。入职不到两个月,唐女士却在一次美容手术过程中,被意外掉落的缝合针扎伤。

唐女士说,她没想到手术顾客患有乙肝,她因此患上“过敏性紫癜”。认为相关损失及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唐女士将北京欧尔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4万余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称其得病与针扎无关。

原告美容诊所行医做手术感染病毒致病

唐女士是一名退休的外科医生,退休后到一家美容诊所工作。

2014年10月15日,唐女士与北京欧尔美医疗美容诊所公司签订了《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受聘从事外科医生整形工作,确定月薪底薪1万元,每日饭补20元,月保底薪金5万元,公司另外安排住宿。

唐女士称,2014年12月8日,根据公司安排,她为一名患者进行美容手术。手术中,因器械护士疏忽,导致替换下的缝合针落地并刺伤她的脚部。当时虽经消毒处理,但之后她的左小腿出现了散在分布的针尖儿至黄豆大小的淤点,并逐渐扩散,双下肢形成大面积紫色斑块。

唐女士说,经检验,当天手术顾客为乙肝患者,缝合针上附有乙肝病毒,该病毒是造成她得病的直接原因。事后,唐女士的病情被京城皮肤病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紫癜”,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爆发全身皮疹,并伴有恶心、腹痛等症状,口服药物治疗并没有明显效果。

去年12月26日,唐女士到解放军301医院住院,经过10天的治疗后出院,可出院不久,又发生大部分皮损、恶心、呕吐及腹痛等状况并且逐渐加剧。

今年1月13日,唐女士再次住院,在空军总医院治疗了13天,出院后仍有新旧皮疹出现。为了避免这种血液感染型疾病反复发作,唐女士根据医嘱继续中医就诊。

唐女士表示,她是在单位受到的事故伤害,公司应当负担全部医疗费,并应按时给她发工资和福利,但公司在今年3月17日支付两个半月工资12.8万元,并为她租住的住房支付了3个月租金后就不再负担,还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为此,她向老东家索赔医疗费2.42万元及营养费等,并要求给付工资47.5万元,返还垫付租金3.78万元。

被告原告擅离职守得病与缝合针扎脚无关

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唐女士委派一名代理律师到庭,被告委派两名代理律师到庭应诉。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称,原告的案由与诉求不一致,希望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与案由。“按照国家规定,该案由适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但被告是公司,故不适用该案由。案由是侵权纠纷,第二项诉求是基于劳务协议,两项诉求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12月8日当天被刺,但12月22日被诊断为过敏性紫癜。其间长达15天,原告没有告诉被告,自己因手术而产生身体不适,且原告提供的病历中没有一个医生诊断原告过敏是由针刺导致,且过敏性紫癜的病因有四个,其中并无原告陈述的原因,原告患病与针刺无关。

被告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病因是被告公司导致,被告不排斥鉴定。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是在做手术时被针刺,单位不能作为加害方,应该是谁导致原告被针刺,原告起诉谁。本案不是医疗损害纠纷,被告不负有该举证责任。

被告称,手术医生在手术后应清点术后用品,清点完毕后放到该方的地方再自行离开,手术医生应为第一责任人。“据我们了解,原告曾经擅离职守,出过手术室拿手机。手术所用缝合针是由于静电粘在原告手术服上,后因原告离开迈步致缝合针脱落扎到了自己的脚。手术室是无菌环境,原告违反规定出门拿了没有消毒的手机进入手术室,本身负有一定责任。”

原告对被告说其出门拿手机不认可。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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