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3日晚9时许,镇江陈女士到镇江市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大统华购物中心购物,不想不慎摔倒,并导致佩戴的翡翠手镯同时摔裂成三截。为此,陈女士将大统华购物中心告上镇江京口法院,认为公共场所应对消费者的安全负责,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原告遭受财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0000元。13日下午,镇江京口法院审理并就此案作出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大统华购物中心赔偿陈女士1.41万元。
2016年9月3日晚9点15分左右,原告陈女士到大统华购物中心购物。因临近当天结束营业时间,被告入口处的工作人员对陈女士行了说明后,准许陈女士进入购物。当时,被告的工作人员正在入口附近用工具清扫地砖。陈女士以较快的速度走入不久,就摔倒在地。期间,陈女士佩戴的翡翠手镯摔裂成三截。
意外事件发生后,陈女士曾向大统华提出赔偿4万元,但因为没有发票等依据,被大统华方拒绝。随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陈女士将大统华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超市负75%的责任,评估费双方承担
在先前的开庭期间,经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该翡翠手镯在完好状态下的市场零售价为6000-7500元。而原告陈女士为本次鉴定,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造成损害的原因及责任大小;第二、财产损失的数额。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购买商品,被告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陈女士进入被告镇江市八佰伴商贸有限公司大统华购物中心时,虽临近当天营业结束时间却仍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被告在营业时间内对购物区域进行清扫工作,妨碍了消费者正常购物,也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被告未能证明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明示的警示标志或派专人看管,原告在购买商品时摔倒致手镯断裂,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