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报告显示药包中含不明物质
法制晚报3月27日消息,汗蒸泡脚,被认为是一种功效独特的养生手段,还被认为有减肥、排毒等功效。因此选择汗蒸、足浴来缓解疲劳的人很多。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一名女士采用熏蒸减肥的方式进行理疗,结果出现感染中毒症状,昏迷多日后去世。平谷法院一审判处涉事熏蒸馆赔偿73.25万元。据了解,这起中药理疗汗蒸中毒致命的案件,在北京市尚属首例。
该案取证过程中发现熏蒸药包中有一部分粉末状物,无法辨别是何种物质。
记者随后走访北京部分足浴、汗蒸药包批发点发现,这些药包价格便宜到仅仅几分钱一包。记者根据商户提供的厂家地址,在山东找到一家生产药包的厂家,厂家直言不讳地称,他们生产的足浴粉主要原料是花椒和粗盐,只是在包装带上印上中药藏红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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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理疗熏蒸减肥中毒 中年女子丧命
徐先生的妻子胡女士于2013年7月22日在“曲姿健康瘦身馆”的中药理疗熏蒸馆接受药物熏蒸。不料,却在熏蒸1个半小时后出现恶心、呕吐症状,意识也开始不清楚,四肢不自主地活动,并伴随心悸。
徐先生原本要求将妻子立刻送医救治,但该熏蒸馆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过两个小时后就会好转,并阻止其将妻子送医诊治。
岂料,两个小时过后,妻子不但症状未见好转,反而还有加重的趋势,徐先生立即将妻子送医诊治,然而,虽然经医院极力抢救,但仍无法挽救患者生命,2014年3月10日,妻子胡女士去世。徐先生称,去世前的7个多月的时间,妻子一直昏迷,且面目发黑发紫。经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诊断,胡女士为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起诉 药包检出不明物质 告熏蒸馆索赔
事发后,徐先生及家人将经营曲姿健康瘦身馆张某、刘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熏蒸馆赔偿其医药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2.33万元。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向平谷警方出具的关于此案熏蒸药包检验结果说明中显示,2014年9月18日该所接到平谷治安支队送检的熏蒸药包样品,鉴别药包中的中药饮片品种。
经检验,药包中内容物共有川楝子、昆布、大腹皮等17种中药饮片,但药包中粉碎成粗颗粒或细粉、外观特征不够明显的,尚有一部分不能确认。
根据中日友好医院送检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307医院毒检室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在送检血清中,汞、铅、铊、镉等含量均未超过正常值,送检血液、尿液中并未检测到其他毒物。
庭审 未尸检不能证明死因为熏蒸
熏蒸馆的经营者张某则辩称,她和胡女士是朋友关系,胡女士到店做熏蒸是免费体验,双方之间并不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她和李某伶是合作经营,她并不参与熏蒸项目,具体是由李某伶负责,因此她认为,李某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她承担次要责任。
其次,原告方并没有对胡女士进行尸检,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胡女士的死亡与此次熏蒸有因果关系。
张某称,李某伶向刘某支付加盟费,由刘某进行培训,药方是刘某为胡女士开出的,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胡女士住院期间,她曾去看望,发现其病情当时已经稳定,但第二天又下了病危通知书,有可能是这之中发生了医疗事故。
判决 熏蒸馆经营者赔偿73万
平谷法院认为,胡女士到张某、李某伶经营的曲姿健康瘦身馆接受熏蒸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张某、李某伶应当保证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
作为熏蒸服务的经营者,张某、李某伶存在并未事先确定胡女士身体状况是否适合接受熏蒸、未将注意事项充分告知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熏蒸服务,经过较长时间高温药物熏蒸,胡女士出现恶心、呕吐、心悸等不良反应,进食后出现意识不清、胡言乱语、躁动不安、四肢不自主活动的症状,且在其出现不良反应后,又错误判断,没有及时送医治疗,造成处理不当等错误。
经法院审理查明,胡女士的住院病历中记载,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是原因不明的熏蒸剂中毒、原因不明的暴露于热液和热气化物下,因此,胡女士的死亡与接受熏蒸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四位原告作为胡女士的家属,在其非正常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就对其进行火化,导致胡女士的死亡与熏蒸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难以确定,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四原告承担。
对于张某、李某伶所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法院结合案情酌情确定,该熏蒸馆的实际经营者为张某、李某伶,登记业主是李某英,故李某英与张某、李某伶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称胡女士的死亡可能因医疗过错导致,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或充分的理由,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平谷法院一审判令张某、李某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73.25万元,李某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