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安委〔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提升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分解目标责任
一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要责任主体,各地区要成立《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工程的完成时间表、路线图,统筹考虑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各项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