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日报客户端政务发布厅通报多起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2015年6、7月,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千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千余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于2016年8月18日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11月25日提起公诉。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
二、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本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商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检察机关认真办理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有力监督,有效追诉。浦东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派员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方式、来源、动机及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孙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二是制发检察建议,延伸办案效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从系统账号密码专人专用、使用留痕,签订岗位保密协议,建立事后备查制度等方面进行整改完善,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函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整改落实情况由专人至区检察院进行通报,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张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登录浏览“魅力惠”购物网站时发现,通过修改该网站网购订单号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户姓名、手机号、住址等内容的订单信息。为谋取利益,张某某委托他人针对上述网站漏洞编制批量扒取数据的恶意程序,在未经网站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从中非法获取客户订单信息12503条,通过QQ等联络方法将上述客户信息分数次卖给被告人姚某某,获利人民币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购得上述订单信息后,又在网络上分别加价倒卖从中牟利。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张某某批准逮捕,于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对姚某某不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案提起公诉后,2016年3月29日,黄浦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下跨省区、多地域完成,作案手段技术含量高,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特别是犯罪活动涉及的电子证据源中电脑、QQ、移动存储介质、手机、银行卡等证据的数据提取、固定、转化和验证等给案件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逮捕中的工作难度。
检察机关从多个方面加强案件指导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
一是注重引导案件侦查,确保取证工作扎实到位。鉴于案件系当地首例以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会同公安机关刑侦、网安等部门商讨案情、引导侦查。检察机关就捕前侦查取证方向、证据标准规定、所涉罪名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详细分析沟通,有效提升案件侦办的效率和质量。如针对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手法系利用恶意程序批量扒取网站用户信息的手段,检察机关对所涉现场勘验检查、远程勘验记录、电子证据检查、作案工具扣押等环节的取证要点与规范要求予以明确,确保证据收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是严格案件证据审查,确保核心证据固定。本案证据体系中,认定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之一系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公民身份信息的电子数据。如果该核心证据缺失,即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亦难以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移送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仔细比对后发现,有关姚某某非法获取公民数据信息情况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难以作为定案依据,需重新鉴定,故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对姚某某作存疑不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捕理由并提出五条补侦建议。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要求逐一进行补侦,待证据达到要求后移送起诉,后法院对姚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三是重视后续跟踪指导,确保案件质量过硬。加强不捕案件补侦工作的指导监督。姚某某案中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检察机关在该案补充侦查过程中多次与鉴定人员联系沟通,重新梳理证据情况,明确相关鉴定要求,及时修正证据瑕疵问题。加强捕诉联动交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围绕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涉案情节等疑难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充分证据指控犯罪,张某某、姚某某均供认指控事实,庭审效果良好。
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广东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建设大道德欣豪庭C2栋1201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电话,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还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电话807人次,骗取他人钱财近3000元。
福建省安溪县检察院于2016年6月3日以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章某某、汪某某等人批准逮捕。此案提起公诉后,2016年12月14日,安溪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章某某等人通过百度及QQ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电话,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本案的查处震慑了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有力地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