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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处罚等执法问题怎么解决?司法部作出解读
新华网
2022-08-19 09:44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题: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记者白阳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有什么要求?过度处罚等执法问题怎么解决?针对意见中的热点问题,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作出解读。

制定和管理有什么要求?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意见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要遵循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

“要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

如何避免基准过多过乱?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践中,如何避免行政裁量权基准过多过乱?

意见明确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方面的权限,并要求各制定主体要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同时,建立备案审查机制,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备案审查机关要依法予以纠正。

以罚代管等执法问题怎么解决?

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等执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有效防止和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意见作出专门规定,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针对逐利执法问题,意见要求,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

意见如何落实落地?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下一步将着力推动意见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培训,推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完善。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已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动态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研究论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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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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