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户在B站上传电影《我不是药神》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6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审判结果,一审认定宽娱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经济损失6万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音频是涉案电影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行为属于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而涉案音频上传时间在涉案电影经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陆优酷网之前,正值热播期,被告应当知晓涉案音频为未经许可提供。此外,涉案音频长达两个小时,标题包含涉案电影的完整名称,且位于涉案电影名称搜素结果的第一位,因此涉案视频应能被明显感知。因此,被告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