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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发股万凯新材收警示函 2022年上市2募资共57.6亿
中国经济网
2025-11-21 16:23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1日讯 万凯新材(301216.SZ) 昨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浙江证监局在对万凯新材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期货端单边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未完整披露对应现货订单盈亏情况,相关期货投资损益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此外,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未审议,短期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金额超审议额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志刚、财务总监兼董秘高强、总经理肖海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万凯新材、沈志刚、高强、肖海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万凯新材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此外,2025 年11 月20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布关于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39号)。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81号)查明的事实,万凯新材存在以下违规事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但在定期报告中仅披露期货端单边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未完整披露对应现货订单盈亏情况,相关期货投资损益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此外,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未审议,短期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金额超审议额度。

万凯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沈志刚、财务总监及董秘高强、总经理肖海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万凯新材、沈志刚、高强、肖海军: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万凯新材于2022年3月2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8585万股,发行价格为35.68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张磊、杨磊杰。该股目前处于破发状态。

万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0.63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9.15亿元,超募14.11亿元。万凯新材于2022年3月23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拟募集资金15.04亿元,分别用于年产120万吨食品级PET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二期)、多功能绿色环保高分子新材料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万凯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48亿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1.23亿元。

2023年5月31日,万凯新材公告分红方案,每10股派息(税前)3元,转增5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6月7日。

2024年9月4日,万凯新材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含2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年产120万吨MEG联产10万吨电子级DMC新材料项目(一期)(MEG一期60万吨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市时间为2024年9月5日。

经计算,万凯新材上述两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7.63亿元。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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