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开庭 】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了解到,2021年8月13日上午,上铁法院对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分别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赵某(另案处理)处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单价对外销售。
至案发,被告人郭美美销售减肥糖100余盒,收款人民币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郭美美还帮助被告人汪邹雅向赵某订货、付款,共同销售减肥糖4盒,收款人民币2,79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及其委托的律师进行辩护,充分行使其相关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后,上铁法院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人民日报记者巨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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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郭某某、汪某某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而据此前上海警方通报,郭美美在刑满释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她利用自己“网红”的“名声”,在网络平台大肆售卖有毒有害减肥类保健食品。郭美美此次“二进宫”会对量刑产生什么影响?后续法律程序又会如何?网易娱乐记者独家联系到四川无众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梦颖律师为大家解答。
一、出狱不到两年又被抓,涉案金额超5000万,郭美美这次要被判多久?
2015年9月,郭美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9年7月,郭美美刑满释放。然而不到两年的时间,郭美美就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院批捕。李梦颖律师表示郭美美案如果之后定罪量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认定为累犯,加重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这类罪名会根据生产、销售的金额,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程度等量刑。情节相对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比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比如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警方通报,郭美美制售的“减肥药”添加了“西布曲明”的违禁成分,会对身体造成伤害。警方在其生产和销售窝点查获有毒有害减肥类保健食品65000余粒、生产原料约34公斤、生产设备3台以及外包装20000余件,涉案金额达5000万余元。
郭美美在朋友圈销售“减肥糖”
李梦颖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销售金额超过50万就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类罪名,如果被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有可能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郭美美还能开公司当法人吗?此前与母亲合开公司已注销
据此前报道,郭美美曾与母亲郭登峰合开公司,公司名称为美美焕新(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化妆品等,该公司于2020年1月成立,于2021年3月17日正式注销。郭美美此次被批捕后,未来是否还有机会开设公司当法人?
李梦颖律师回答记者称,郭美美当股东不受影响。“但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郭美美被批捕后,后续法律程序如何?律师解答
李梦颖律师表示目前郭美美案是在公安的侦查阶段。接下来公安如果侦查终结,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就会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有三种可能性,第一种是认为还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二种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种是起诉到法院。最后就由法院来进行审理,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