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企查查APP,杨幂与慧之星、安徽聚优品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近日公开。原告杨幂诉称被告方未经同意,在店铺经营页面使用杨幂肖像,并称杨幂为代言人进行虚假宣传。法院认为两被告共同侵犯了杨幂的肖像权,判决结果为两被告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杨幂经济损失50000元。
杨幂起诉侵权方一审胜诉 被告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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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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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端焰)
近日,据企查查APP,杨幂与慧之星、安徽聚优品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近日公开。原告杨幂诉称被告方未经同意,在店铺经营页面使用杨幂肖像,并称杨幂为代言人进行虚假宣传。法院认为两被告共同侵犯了杨幂的肖像权,判决结果为两被告需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杨幂经济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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