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和妻子李女士没有生育子女。一个月前,刘先生因车祸意外身亡。一名陈姓女子抱着一个两岁女童找到李女士,声称该女童是刘先生的女儿,并要求分割刘先生的遗产。
李女士与刘先生的父母一同协商此事。刘先生的父母表示,该女童是非婚生子女,由陈姓女子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他们老年丧子,该女童是他们的孙女,必须由他们抚养,否则不愿将刘先生名下的房产和存款分给该女童。刘先生父母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超:刘先生父母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该女童有权继承遗产。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拥有继承权。因此,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女童是刘先生的孩子,她就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得遗产。同时,民法典规定,父母无条件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都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其他个人或者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因此,本案中刘先生的父母虽然值得同情,但无权要求抚养女童。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