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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少报工资总额 企业被警告通报
福州新闻网
2021-09-28 10:00

福州市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在一家企业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低于实际数。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福州市统计局责今问题企业作出改正,予以警告、通报。

该企业认识到错误,接受处罚,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真实统计数据。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俞鸿珍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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