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0月1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江海)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10月1日起执行。福州税务部门12日表示,此次政策减税内容多、力度大,包括增值税减免、房产税减免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对于长租公寓企业降低税费负担的导向,对福州发展社会租赁住宅带来很大利好。
作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福州正加快推进社会租赁住房建设,2020年至2022年,全市计划新增各类租赁住房10万套。这些房源来自集体用地、国有出让用地、产业和高校集中区用地的新建项目,工业厂房改建项目以及盘活存量房源。有何税收优惠,是发展中的租赁机构的一大关注焦点。
根据新规,从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此外,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同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