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并发出首份针对非婚生子女的家庭教育令,依法维护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2015年,郑某(女方)与王某(男方)相识,后双方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其间生育一子小郑,后由郑某独自抚养、教育至今。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面对日益沉重的生活压力,郑某以小郑的名义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自孩子出生以来的抚养费,并负担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审理过程中,小郑申请对其与王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经办法官、书记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王某,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到庭配合鉴定,但王某拒不到庭且不予配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亲子关系,小郑主张王某系其生父,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部分视频资料、王某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中称“与郑某育有一男孩”等必要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而王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应由王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合证据情况,法院依法认定王某系小郑的生父。
关于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郑主张王某未负担抚养费,对此王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支持小郑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请。
王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后,承办法官前往小郑家中开展案后回访。同时,针对王某长期未抚养、关心小郑的情况,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承办法官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与小郑所在学校老师联系、沟通,充分关注被监护人的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小郑的母亲互相配合,共同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保障小郑健康成长。(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