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李先生12年前结婚时签订一份《约定》,含“双方的收入由各自支配;婚前婚后的公积金均归各自所有”的内容。张女士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公积金还贷。双方2022年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李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张女士就婚前购买的房产补偿其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为此,张女士咨询福州市妇联合作公益律师,并提交双方签订的《约定》及房产证、结婚证、公积金还款记录等证据。
市妇联合作公益律师接待并提出意见:原则上房产为一方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其应向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但本案中张女士和李先生于婚内签订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该《约定》已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张女士用于还贷的公积金收入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所以无需补偿李先生房产的婚后还贷款项及增值部分。最后,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求。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余建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