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赔)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绿化补(赔)偿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收费标准、收费的管理及使用等。
《通知》调整了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永久占用绿地的缴纳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取消原套用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计取绿化补偿费的规定,调整为套用建设项目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即建设项目相应用地性质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加上直接绿化费,乘以占用绿地面积计取绿化补偿费。对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永久占用绿地的缴纳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不变,按住宅用地相应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2倍加上直接绿化费,乘以占用绿地面积计取绿化补偿费。
根据《通知》,因绿地率不足、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缴纳的绿化补偿费由市一级和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支出。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绿化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补(赔)偿费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绿化补(赔)偿费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对于经批准占用绿地并缴纳绿化补(赔)偿费的项目,遇城市规划调整时用地单位应当服从调整,予以配合。临时占用绿地缴纳的绿化赔偿费由税务部门征收。(记者 曾庆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