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与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老郑系亲友关系,老郑称因公司登记需要,请小刘挂名担任公司监事,小刘碍于人情关系应允。其间,小刘始终未与投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未参与任何监事会议、未签署任何监事履职文件、未从投资公司处领取过监事报酬,不享有监事权利也不承担监事义务,仅为名义上的挂名监事。
后投资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小刘才察觉风险,多次向投资公司申请辞职,发送《监事变更登记催告函》等请求解除监事身份,但皆因公司停摆、股东会长期无法形成决议未能如愿。小刘无奈诉至台江法院,要求投资公司配合小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涤除监事登记手续。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虽登记为投资公司监事,但非公司股东或员工,也从未参与实际经营、领取报酬或履行监事职责,属“挂名监事”。其向该投资公司提出辞职并发送催告变更后,已为公司改选监事留出时间,但公司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因股东会长期无法形成决议,小刘已穷尽内部救济,有权通过诉讼程序涤除监事登记。最终判决投资公司涤除小刘所任监事职务,并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监事变更登记。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记者 宋亦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