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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男子投资贵金属血本无归 200多万元打水漂
2015-12-08 13:09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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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本无归 (黄晖/绘)

将巨款交给投资公司理财,以为可以赚得盆满钵满,结果却亏得一塌糊涂,200多万元理财款一分不剩,市民阿格(化名)摊上这等倒霉事,他将投资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法院终审判决他胜诉。

真“坑爹”:客户200多万理财 全被投资公司亏了

市民阿格有一大笔闲钱,放在银行吃利息,赶不上物价上涨的节奏,于是想通过理财让财富增加。他看到泉州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推出一个理财项目,高收益的宣传,让他动心了。

2013年7月17日,阿格与投资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阿格)委托甲方(投资公司)进行贵金属交易,利润分配上,甲方保证乙方总资本金1.5%/月的利息,即当月结算利润低于总资本金1.5%/月的利息,由甲方补齐给乙方;当月结算利润高于总资本金1.5%/月的利息的部分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配。

合同还约定,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保证乙方资金安全,甲方承担资金损失风险。合作期从2013年7月17日起。

协议书签订后,阿格将200多万元汇给投资公司进行理财。哪想到,账户上他的钱一天天减少。一个多月的时间,投资公司将他的200多万元都亏了,一分钱都不剩。当年9月1日,阿格与投资公司进行确认,该公司欠他2025000元。公司答应,这笔钱分三期偿还他,至2014年1月1日付清。若未及时还清,按逾期部分金额的每日0.1%支付违约金。

该公司的李某、陈某、王某作为担保人在该《确认单》上签名按手印。

起诉:打官司索赔损失 三股东拒赔偿

被投资公司坑了一回后,阿格认为,有了《确认单》等,投资公司会按时支付200多万元,但他想错了,过后只有陈某和王某给他汇了合计14万元,其余的款项一直无下文。

去年7月23日,阿格作为原告,将投资公司及李某、陈某、王某一同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偿还2025000元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李某、陈某、王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时,投资公司并未出庭应诉,又未进行书面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

李某辩称,他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以免除。阿格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债务是有履行期限的,期限至2014年1月1日,他虽对这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并没有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进行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李某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在此期间,阿格未向他主张保证责任。因此,他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以免除。同时,李某认为阿格主张的违约金偏高。

陈某和王某的辩解,基本上与李某的一致。

法院:公司得付200多万 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查实,因投资失败,投资公司确实出具一份《确认单》交给阿格收执,并承诺分三期还清。投资公司作为欠款单位,李某、陈某、王某作为担保人在落款处签字、盖章等。

2014年6月份,阿格通过电话、短信联系陈某、王某进行催讨。在此之前,陈、王二人陆续支付给阿格11.6万元、2.4万元。

历经两审,近日,该案有了终审结果。

法院认为,阿格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因双方进行结算而终止,并转化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按照《确认单》约定支付阿格欠款,因该公司未按期付款,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阿格的实际损失,且各被告请求予以减少,因此依法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经查,陈某、王某已支付阿格合计14万元,其中在《确认单》约定的付款届满期限即2014年1月1日前支付1.1万元,付款期限届满后支付12.9万元,因此,1.1万元应视为支付主债务2025000元,支付的12.9万元应先折抵逾期付款违约金。

据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投资公司应支付阿格欠款2014000元,并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陈某、李某、王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投资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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