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泉州市物价局草拟了《泉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市物价系统、市直有关单位、市区有关停车场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泉州市辖区内的路内停车场(经交警部门划定的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和路外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为机动车提供场地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适用本暂行规定。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确定。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按规定的程序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